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期权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期权业务经办人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制度。
第二条 适当性评估的经办部门和岗位职责:客服中心或营业部开户经办人作为经办人,履行初评职责,经办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权风险,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服中心复核岗为复核人,履行复核职责;客服中心负责人为总部审核人,对期权投资者开户的适当性签署最终意见并签名。
第二章 期权投资者开户适当性要求
第三条 适当性标准如下:
1、个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条件:
(一) 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 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 具有满足交易所要求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四) 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五)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一般单位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条件:
(一) 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 指令下达人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指令下达人变更时,新的指令下达人应当参加测试并通过。指令下达人不止一个的,均需参加测试并通过。);
(三) 具有满足交易所要求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四) 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五) 具备参与期权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单位客户是指除特殊单位客户和做市商以外的单位客户。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该交易所的交易编码,或者确认该投资者在申请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的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公司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期权交易的认知能力与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机构投资者的指令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投资者需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考试平台进行在线测试,测试分数不得低于90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
第九条 客户的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工作由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客户开发人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客户在其考场进行知识测试,务必严格验证客户身份,对客户参加知识测试的过程全程录像并留存,录像至少完整记录测试组织人员验证客户身份、客户正面留影、客户测试等全过程,影像声音和画面应清晰、稳定、流畅、无中断。确保知识测试是由个人客户本人及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公司应当为客户出具测试成绩单并加盖期货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客户在测试成绩单上注明“本人承诺,知识测试由本人独立、自主完成,本人对测试成绩负责。”字样并签名;组织测试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出具测试成绩单,并加盖本公司合法有效的印章;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测试不合格的投资者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成绩单可用于在其他期货公司会员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交易所交易编码和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公司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期权仿真交易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期权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打印并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
第十七条 一般机构投资者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第十八条 一般机构投资者申请期权交易权限,应提供具有参与期权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四节 特殊法人及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公司为特殊单位客户、做市商、最近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特殊类型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可不进行适当性评估。(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期货、期权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上述人员的甄别由开户经办人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获取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审核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交易所的指引制定本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审核,审核其是否适合参与期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客户需填写投资者期权交易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个人客户本人签字,单位客户加盖本公司公章。公司将按要求进行审核,由经办人签字、审核人审核(经办人和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并加盖公司开户专用章。
投资者和公司根据适当性评估情况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见附件),客服中心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开户经办人、评估复核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坚持“客观全面、审慎严谨”的原则对投资者进行评估,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期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备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交易编码。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权限申请表、投资者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证明材料、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客户办理期权交易申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备交易所检查。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自然人客户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
自然人客户填写 |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本人承诺: 1.本人自愿申请期权交易权限,充分认识期权交易风险,并对期权交易结果承担责任。 2.本人自愿遵守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各项期权业务规则。 3.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4.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自然人客户(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期货公司会员填写 | |||||
期货公司全称: | |||||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 | |||||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 | 余额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余额(万元): | |||
客户知识测试时间及得分 | 测试日期: 年 月 日 | 得分: | |||
期权交易经历(二选一) | 期权仿真交易情况 □ | 参与交易所: | |||
符合标准日期: 年 月 日 | |||||
累计交易日: | 累计成交笔数: | ||||
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 提前行权□ 到期日主动行权□ 到期日主动放弃□ | ||||
期权真实交易情况 □ | 参与交易所: | ||||
最近三年累计成交笔数: | |||||
是否同意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 同意□ 不同意□ | ||||
经办人(签字): | 审核人(签字): | (选填)总部审核人(签字): | |||
期货公司声明: 1.本公司已经向客户充分揭示了期权风险,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期权产品特征。 2.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严格验证客户资金、期权仿真交易及行权经历和真实交易经历,测试客户的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客户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3.本公司承诺承担客户适当性相关的法律责任。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应当附带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期权仿真交易及行权或期权真实交易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对于最近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自然人客户,需附带真实交易经历证明文件。“期货公司会员填写”部分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知识测试时间及得分”、“期权交易经历”可以不用填写。
一般单位客户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
一般单位客户填写 | ||||||
公司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指定下单人姓名: | ||||||
指定下单人身份证号:□□□□□□□□□□□□□□□□□□ | ||||||
单位声明: 1.本单位授权(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充分认识期权交易风险,并对期权交易结果承担责任。 2.本单位自愿遵守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各项期权业务规则。 3.本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4.本单位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单位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期货公司会员填写 | ||||||
期货公司全称: | ||||||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 | ||||||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 | 余额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余额(万元): | ||||
客户知识测试时间及得分 | 测试日期: 年 月 日 | 得分: | ||||
期权交易经历(二选一) | 期权仿真交易情况 □ | 参与交易所: | ||||
符合标准日期: 年 月 日 | ||||||
累计交易日: | 累计成交笔数: | |||||
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 提前行权□ 到期日主动行权□ 到期日主动放弃□ | |||||
期权真实交易情况 □ | 参与交易所: | |||||
最近三年累计成交笔数: | ||||||
是否同意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 同意□ 不同意□ | |||||
经办人(签字): | 审核人(签字): | (选填)总部审核人(签字): | ||||
期货公司声明: 1.本公司已经向客户充分揭示了期权风险,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期权产品特征。 2.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严格验证客户资金、期权仿真交易经历和真实交易经历,测试客户的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客户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3.本公司承诺承担客户适当性相关的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应当附带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期权仿真交易及行权或期权真实交易经历证明、办理期权交易权限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自营会员参照一般单位客户相关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