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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8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一)。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一: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X≤12万

5%

5%

5%

5%

12万<X≤14万

6.5%

6.5%

6.5%

6.5%

14万<X≤16万

8%

8%

8%

8%

X>16万

10%

10%

10%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铜、铝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5%

5%

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5%

10%

5%

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

15%

5%

15%

5%

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20%

5%

20%

5%

(二)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三)。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四)。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天然橡胶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X≤12万

5%

5%

12万<X≤16万

7%

7%

16万<X≤20万

9%

9%

X>20万

11%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40%

(三)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四) 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合约新上市

挂牌当月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交割月前

第二月

交割月前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某铜、铝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 t =3,4,5

P0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 交易日结算价, t =3,4,5

P3为D3 交易日结算价

P4为D4 交易日结算价

P5 D5 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时间。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6%,收取比例已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 %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

第十四条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期货合约按8%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D4交易日该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 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 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量(吨)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 净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为4%),小于6%(天然橡胶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 铜、铝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 天然橡胶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 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投资者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投资者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投资者,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和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二十七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投资者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其持仓量前五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非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投资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经纪会员应保证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经纪会员,负责报送该投资者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 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 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第十七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五: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12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12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