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 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有关规定。
客户知晓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报备的规定,如实通过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信息。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交易, 即视为客户已经知晓并接受该系统/软件的相关特性和局限性,对因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可能导致的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下达交易指令错误、获得成交结果错误或失败等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有关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 知晓并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客户知晓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不时制定、修订或颁布的交易规则以及业务规则。当客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或国家相关机构对客户进行调查、处罚、裁定时,可能面临被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都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的规定,以及关于程序化交易报备的规定。客户应当主动配合期货公司开展日常管理活动,积极配合期货公司进行相关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除非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户应自行承担参与相关品种连续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三)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四) 知晓利用辅助交易手段的相关事宜
在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基本网上交易软件外的其他交易手段进行期货交易的,由于条件设定多、操作难度大、存在不确定等因素,最终交易结果可能与预期不相符。客户使用该等交易手段,即视为客户已经知晓并接受前述风险因素,并已经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五) 知晓期货居间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居间人不得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成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帐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接受、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客户通过居间人的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负。
(十六) 知晓期货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
客户知晓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期货公司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网站、短信、交易系统平台等方式发送的相关公告,了解期货公司最新的业务规则与相关信息。
(十七) 知晓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客户知晓应尽可能提供常用的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以确保在期货公司采取动态风险控制时,获取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因客户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或手机通讯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的,无法及时获得期货公司发送的各种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八) 知晓电话录音的法律效力
客户应当知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通过电话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电话的录音所证明的内容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货公司可以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约定合同生效、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比例、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交割保证金催缴通知、约定手续费标准、约定保证金标准,以及开展合规、反洗钱相关工作,处理投诉纠纷等工作用途。
(十九) 知晓客户有关注自己账户的义务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在持仓或交易过程中,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的变化,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的动态风险监控措施(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因客户未关注账户的最新变化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账户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二十一)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二十二) 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客户应保证其提供给期货公司的各项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都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将根据期货公司的要求,就其身份及资金来源状况进行说明或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期货公司或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 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评价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期权等期货交易。
客户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评价要求。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履约责任。客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二十四)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十五) 知晓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了解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客户应当如实填报税收居民身份信息,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客户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填报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客户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将视为非居民账户进行管理。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开户代理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