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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品种期权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4-08-01


特定品种期权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广州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公司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者对期货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交易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
第四条适当性评估的经办部门和岗位职责:客服部门作为经办人,履行初评职责,经办人应当向交易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客观介绍期货法律法规、交易所特定品种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严格验证交易者资金、期货交易经历和仿真交易经历,审慎评估交易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严格审核交易者交易编码或交易权限申请材料;客服主管为复核人,履行复核职责;运营中心负责人为最终审核人,对特定品种交易交易者开户的适当性签署最终意见。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特定品种的风险等级以期货业协会名录的最新规定为准:
(一)上期所、能源中心(除原油以外)、郑商所、大商所、广期所的特定品种为R3风险等级,适配于适当性等级为C3及以上的交易者;
(二)原油期货、期权及上述各交易所期权品种为R4风险等级,适配于适当性等级为C4及以上的交易者。
第六条公司为参与期权、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单位交易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该单位交易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基础知识要求:指令下达人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测试分数不得低于80分(指令下达人变更时,新的指令下达人应当参加测试并通过;指令下达人不止一个的,均需参加测试并通过);
(二)可用资金要求: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除原油期货、期权以外品种)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申请原油期货、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三)交易经历要求: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四)具有参与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个人交易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该个人交易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础知识要求: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测试分数不得低于80分;
(三)交易经历要求: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四)可用资金要求: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除原油期货、期权以外品种)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申请原油期货、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部分或者全部不适用评估的情形
(一)对以下情形的交易者进行适当性评估时,可以不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进行评估;交易者已参与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要求不低于新申请品种的,公司可以不再对其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交易者在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已有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特定品种或期权的交易权限;
2.交易者已经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的;
3.交易者已经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的交易者。
交易者应当向公司提供上述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公司为以下情况交易者参与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符合《证券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交易者应当提供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相关证明;
3.做市商、特殊单位交易者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特殊单位交易者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交易者。
第九条根据各交易所通知,部分品种上市一段时间后被划为实行适当性制度的特定品种,这些品种在交易所发布划为适当性品种之日起新开户交易者需进行适当性评估才能开通相关交易权限,公司根据各交易所规定实施“新老划段”,在各交易所发布实施日前已开户交易者可参与该品种交易,在各交易所发布实施日后开户交易者需满足特定品种适当性要求后开通相应交易权限。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交易者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后3个交易日内,客服部应当通过会服系统向交易所报备开通交易权限的交易编码。因交易者销户或者不再符合适当性要求而关闭相关交易权限的,客服部应当通过会服系统在3个交易日内撤销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以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件方式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并集中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交易者投诉处理流程、投诉电话,为交易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客服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并进行初步责任认定、处理及投诉资料的档案留存,公司总经理和合规部进行责任认定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向交易者充分揭示以下规定:
(一)交易编码制度,禁止混码交易;
(二)按规定主动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并接受相应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如实替交易者申报交易编码并严格审核交易者提交的交易权限申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向交易者充分揭示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结果,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告知交易者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易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公司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与境外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委托结算或者委托代理业务协议的,应当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境外中介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具有中间业务介绍资格的公司协助办理交易编码申请手续的,应当与该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对该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应配合交易所对公司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情况的检查,如实提供交易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而导致本细则与交易所规定不符的,按照交易所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特定品种期权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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